一、承運人義務的提出
與鐵路、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比擬較,航空運輸是危害較大的一種運輸方式。這是由于在飛翔過程中,航空器往往會受到氣象、機器或電子器材的故障、駕駛員操縱的失誤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產物設計、制造上的不足等不能預知的來由的陰礙,導致無法避免的飛翔意外事件的發作,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從而使得航空運輸辦事的相對人的人身和資產受到極大的妨百 家 樂 計算 程式害。對于向承運人付款了相應的對價,并且歐 博 評價在整個運輸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身份的旅行者和貨主來說,讓他們蒙受這種虧本是不相符法條所講求的公正、公理的代價要求的。因此,作為受害人,旅行者和貨主的益處應當得到法條的保衛,他們的虧本也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而承運人民事義務制度的設立,基本的目標就在于保持航空運輸合同主體間的益處關系的均衡,它通過補償虧本這一資產義務格式,使被損壞了的承運人與旅行者、貨主之間的益處關系得到覆原,使其從頭回復到均衡的狀態。
二、承運人義務的法條規定
有關承運人的妨害補償義務,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的華沙簽約的《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條例的公約》)確立下來的。目前,已參加該公約的有130個國家和地域,我國也于1958年7月20日參加。《華沙公約》最主要的功勞在于,它統一了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例和前提,為解決國際航空運輸過程中產生的侵權妨害補償疑問,提供了國際統一的尺度和前提,該公約是國際私法領域訂定國際統一條例的最勝利的范例,對承運人妨害補償義務的規定是該公約最重要的實體性法條成績,公約領會規定了承運人接應因其行徑所造成的旅行者、貨主的人身、資產妨害蒙受補償義務。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一、對于因旅行者滅亡或者體態侵害而產百家樂 運氣生的虧本,只要造成滅亡或者侵害的意外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縱過程中發作的,承運人就應該蒙受義務。二、對于因托運行李摧毀、遺失或者破壞而產生的虧本,只要造成摧毀、遺失百家樂點算法或者破壞的活動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時期內發作的,承運人就應該蒙受義務。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對于因貨物摧毀、遺失或者破壞而產生的虧本,只要造成虧本的活動是在航空運輸時期發作的,承運人就應該蒙受義務。由于《華沙公約》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方面的威望性和陰礙力,各國在其內地的民用航空法條規定中都沿用了公約的規定,作出了相符本國實質場合的承運人補償義務。比如,我國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作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行者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活動,造成旅行者人身傷 亡的,承運人應該蒙受義務。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行李和貨物也做了相似的規定:因發作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行者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活動,造成旅行者隨身攜 帶東西摧毀、遺失或者破壞的,承運人應該蒙受義務。因發作在航空運輸時期的活動,造成貨物摧毀、遺失或者破壞的,承運人應該蒙受義務。
由于航空運輸事件的具體特色,《華沙公約》在對承運人的百家樂 人性義務疑問上采取了限制義務的原理,即給承運人的補償義務限定了一個最高的數額,承運人只在這個范圍內對旅行者和貨主蒙受補償義務。比如,《華沙公約》規定:在旅行者運輸中,承運人對每名旅行者的義務以125萬法郎(約8300美元)為限。依據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條,可以用分期支付方式補償虧本的,補償的本金總額不得過份此限額。不過,旅行者可以通過其同承運人的不凡協議,商定一個較高的義務限額。在托運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行李或者貨物的義務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除非旅行者或托運人在交運包件時,不凡宣示在目標所在交付時的益處,并在必須時付款附加費。在后種場合下,承運人應該償付到宣示的金額,除非承運人證明宣示的金額高于在目標所在交付時旅行者或托運人的實質益處。關于旅行者個人照管的物件,承運人對每名旅行者的義務,以5000法郎為限。繼《華沙公約》之后的一系列航空運輸公約,都承襲了對承運人的限制義務原理,它們與《華沙公約》的區別只在于順應了社會經濟前提的成長變動,將補償額做了適度的調換。